李淑賢打了十年官司
1984年,圍繞電影《末代皇帝》改編授權問題,李淑賢和李文達起了紛爭,當時,李淑賢在沒有經過李文達的同意下,就私自將《我的前半生》的電影改編權賣給了香港一位導演,這自然引起了李文達的不滿。
1985年初,李淑賢以溥儀遺孀的身份,致信中央高層,以強烈的口氣要求確認「溥儀是《我的前半生》的唯一作者」,並且承認她本人應該是該書著作權的「唯一繼承人」。
可沒曾想,李文達知道這個消息後,也憤然上書中央,反駁了李淑賢所說,並詳細說明了自己曾參與該書寫作及出版過程。
為了公正了結這一爭端,群眾出版社的上級主管單位公安部特别致函文化部,請求有關方面對此案作出有法律依據的結論。
國家版權局在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以後,給公安部回函:
「此書是溥儀和李文達合作創作的,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合作作者的關係,《我的前半生》一書的版權應該歸溥儀和李文達共有。」
「鑒於溥儀已經去世,版權中的經濟權利應該由李文達和溥儀的合法繼承人李淑賢共同享有。」
然而,風波並沒有完結,1987年6月和1989年4月,李淑賢先後兩次狀告到法院,稱李文達「嚴重侵害了溥儀的合法著作權,要求李文達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確認溥儀為該書的唯一作者」。
但是因為此案案情複雜,歷時久遠,影響廣發,出於當時種種複雜的政治和歷史以及人事方面的原因,法院久拖不決。
1993年11月5日,李文達抱憾長逝,享年75歲。
1995年1月26日,法院終於做出一個判決:
「《我的前半生》是溥儀的自傳體作品,在該書的寫作出版過程中,李文達曾經在組織的指派下幫助溥儀修改出書,但是兩人不存在合作關係。該院據此判決:《我的前半生》一書的著作權歸溥儀個人所有。」
李文達的遺孀以及三個兒子曾經不服判決,上訴到法院,但是法院仍然沒改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也許,我們應當慶幸,李文達生前沒有看到1996年7月17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這樣的終審判決:
「李文達是由組織指派幫助溥儀修改出書,故李文達與溥儀不存在合作創作的事實......溥儀應是《我的前半生》一書的唯一作者......」
最終,李淑賢贏得了該書的版權,可是,雖然看起來,是李淑賢勝利了,然而,李淑賢還沒來得及品嘗這勝利的果實,在打贏官司第二年,便因為肺癌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