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上行下效,謚法曾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向平民化發展,可以子議父。至明清時謚法為皇帝所獨有。雖然平民沒有資格受謚,但是對先人身後名的重視卻流傳了下來。
顯考、顯妣
普通人在生前,不可能有機會向社會「立功、立德、立言」,但是身為父母,可以不辭辛勞養育、盡心儘力地教導子女,子女對於父母的教導養育,可以表示尊敬和讚美。
因此即便在鄉間,也可以看到墓碑上刻有「顯考、顯妣」的字樣。「顯」,可以解釋為有聲名、有地位,表達子女對已故父母的敬意,表示其生前的德行良好,值得遠播。這也是我們「孝」文化下,對先人身後名的另一種「順」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