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小強既無法定監護義務,也無委託監護義務,無需承擔監護職責。
」小雲、小朵的父母表示。
法院認定鄰居無責
岑溪法院審理認為,農村自建樓房「圍牆垂直高度不應小於1.1米」的規定於2023年3月1日起實施,而鄰居家房屋建於2007年,當時並無相關強制規定。
且案涉房屋陽台走廊地板砌磚裝修後圍牆高94厘米,小強身高112厘米,圍牆高度對他不存在安全隱患。
關於鄰居是否有過錯、是否需擔民事責任,法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人,但待證事實與年齡、智力等相適應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做證人。
公安機關事發後對小雲和小朵作了問詢,兩人陳述的是親身經歷,能相互印證且與年齡、智力相適應,證言可採信。
依據民法典,自然人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權責任構成需同時具備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要件。
小強墜樓身亡,根據其父母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鄰居存在侵權行為,他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鄰居房屋是私人住宅,非公共場所,事發時房主不在家且未邀請小強來玩,對小強來玩並不知情,無法盡到基本安全看護提醒責任,要求其擔責無法律依據且違背公平原則。
小強擅自進入鄰居家發生意外,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身及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
岑溪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強父母的訴訟請求。
小強父母不服,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後經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小雲、小朵的父母支付吳強父母經濟幫助金1萬元,雙方互不追究該案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