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261條:對年幼、患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案分析:
小雨母親明知孩子無人接送,仍故意將其遺留在幼兒園長達3天,且未告知其他監護人,可能涉嫌「情節嚴重」。
若查證屬實,可能面臨刑事追責;父親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亦可能被追究責任。
▷ 幼兒園的強制報告義務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學校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侵害或面臨危險時,應立即向公安、民政等部門報告。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條:教育機構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須強制報告。
本案分析:
幼兒園老師在聯繫家長無果後及時報警,履行了法定義務。
若未及時報告導致後果加重,園方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 監護權撤銷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6條: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
,法院可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
本案分析:
若小雨父母持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居委會、婦聯等機構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權,並指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合適人員擔任監護人。
04|父母吵架對孩子的不良影響
若將父母的爭吵比作一場風暴,孩子便是風暴中心的無辜者。
心理學研究顯示:長期暴露在父母衝突中的孩子,大腦杏仁核(負責恐懼情緒)活躍度顯著增高,而前額葉皮層(負責理性思考)發育滯後,易形成「高敏感人格」
圖源網絡|畫面與案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