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小雨父親平時並不關心孩子,父母因離婚糾紛互相推諉責任,母親故意將孩子遺棄在幼兒園,以為孩子的爺爺奶奶會去接孩子,可爺爺奶奶並不知道小雨一直在幼兒園的情況,一家人均未履行監護職責。
最終,員警介入後找到孩子親屬,避免了更嚴重的後果。
02| 法律分析
▷ 父母監護責任不可推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6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父母不得使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
本案分析:
小雨的父母因情感糾紛拒絕履行監護職責,母親故意將孩子遺留在幼兒園,父親長期疏於照顧,均違反了法定監護義務。
即使父母離婚,也需通過協議或訴訟明確撫養權,而非互相推諉。
圖源網絡|畫面與案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