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組織賣淫罪是指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用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罪的構成的客觀要件分為三個,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最後再回到這件案子,幾人終究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他們的犯罪行為已經落實,而且這樣的行為在道德層面也是不被人理解甚至唾棄的,我國法律上也有夫妻忠實義務的存在,雖沒有強制性要求人們遵守,但道德上的約束也是不可忽視的。
幾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道德規範,可以說這樣的行為是夫妻雙方皆不對這段婚姻保持忠誠,而且本案中還是三對夫妻之間,將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親手推入別人的懷抱,而且自己就在現場,這樣的行為實在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