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且本罪還有一個重要的判定標準,及僅限於身體淫亂活動,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線下,而且需要有身體上的淫亂行為,如組織觀看淫穢物品、聚眾談論淫穢言論、線上的裸聊行為是不構成本罪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案中幾人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自發組織的這場聚眾淫亂活動,所以6人皆可作為首要分子處理,但也正是幾人都是自願,也沒有引誘未成年人參與的情況,所以法院才會從輕處理,最後判處他們有期徒刑一年也是符合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