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李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只有抱跟親吻小美,沒有用手指[性·侵]。
李男律師表示,小美當時穿著的衣物沒有驗出李男的DNA,且小美老闆跟李男關係不佳、存有敵意,因此證詞不足採納為證據。
法官認為,案發於去年4月15日凌晨,但小美於19日晚間才接受檢體採驗,事隔4天加上李男以手[性·侵]本就不會殘留體液,因此驗不出DNA不違背常理;另外,查看小美老闆與李男的對話紀錄,發現兩人並無交惡,其於證人說詞也相同,因此證詞足以採信。
李男跟小美有同事情誼,卻趁對方喝醉後未能剋制性慾,除了不尊重小美的身體自主權外,也不尊重小美的性自主權。
小美案後情緒起伏大,甚至在審理期間聽到李男的辯解而哭泣、大叫抗議,可見案發距今1年仍對小美有巨大的傷害。
李男雖有想跟小美和解,但對方因李沒有坦承錯誤而拒絕,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4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