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小姨要求我這20年做到如下幾點:
1.每周至少有四天是待在小姨家裡,幫小姨買菜做飯以及做家務,陪小姨說說話。
2.小姨如果有什麼事,身體不舒服的,需要我帶她去看病,並且全程陪同。
3.如果將來兩個表弟有了孩子,要是她照顧不過來,需要我在小姨家幫忙照顧。
這三個條件看似簡單,但小姨說完之後,我便委婉的拒絕了她。
因為在我看來,這裡有兩個條件讓我不舒服。
第一,小姨完全是讓我給她居家保姆,而且是沒有工資的那種。
假如我去當居家保姆每個月有5千塊錢工資,那一年就是6萬塊錢,20年下來也就有120萬工資。
這和小姨說20年後再把百萬存款留給我是一樣的意思。
第二,是小姨說,我照顧她20年,這20年來並不會給我工資,等80歲以後再立遺囑寫明財產都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