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壹:羅某拒不歸還銀行的10000元,屬於不當得利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羅某明知銀行多給自己10000元,而拒不歸還的,屬於不當得利的違法行為。
在此行為中,無論是不是銀行的操作出現了失誤,這10000元的所有權都是銀行的,並不是羅某所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案中,羅某沒有正當的合法理由占有屬於銀行的10000元,這對銀行造成了一定損失,依照法律需要如數奉還。
並且對於不當得利的主張,通常要求接受者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己獲得了不當得利,並且沒有合理的理由保留該款項。
在這個案件中,如果羅某意識到或應該意識到銀行錯誤地多給了他10000元現金,那麼他可能被視為知情並有義務歸還。
綜上,羅某應當返還銀行多給的10000元,並且不能用「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為理由拒不奉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