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23年12月5日之後,許某花將琪琪捆綁期間,採用各種方法體罰折磨身體極度虛弱的琪琪,不時毆打等,均出於對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結果的積極追求,具有傷害的直接故意。
「許某花的行為持續不斷升級,最終於(2023年)12月22日指使小許重擊琪琪頭部等部位,致其死亡,許某花的主觀已轉化為不計後果指使他人擊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
因此,法院判定,許某花長期對共同生活的三名未成年家庭成員經常性地實施折磨、摧殘,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連續多日摧殘琪琪,在明知手腳被綁並關在廁所17天的被害人身體虛弱,隨時有生命危險,仍多次指使對琪琪的頭部重擊,並自己動手毆打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人罪。
被告人劉某作為許某花配偶、被害人監護人,明知許某花長期殘忍虐待三名未成年人,不加以制止,還向許某花提供瀉藥,支持其虐待被害人,其行為亦構成虐待罪,系共同犯罪;明知許某花體罰被害人,還接受許某花指使故意傷害琪琪身體,並放縱致其死亡,其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