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蕭姓老婦坦承裝設鏡頭,一審認為老婦無故竊錄陳男與朋友的非公開活動,侵害兩人隱私,但考量她已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竊錄時間很短,對隱私侵害程度不大,但未能與陳男和解,判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台幣(約5875令吉)。
蕭姓老婦上訴台中地院合議庭二審,她解釋說,裝設攝影鏡頭的動機,是之前的租客破壞床墊、床單,房間內還有吸毒用品,她只是要蒐證,她已經高齡74歲,又有重大傷病紅斑性狼瘡,請求從輕量刑。
二審卻認為,一審量處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量刑沒有過重失當,老婦因雙方賠償金額差異太大,尚未成立和解,量刑沒有改變,據此駁回蕭姓老婦之訴,全案確定。
文:台灣自由時報
圖: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