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借一萬年」應認定為贈與
相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勇向李媛支付30萬元(約132萬新台幣)後,
雙方通過微信分別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動要求出具借條,但張勇用「加個期限一萬年」的表述予以拒絕。
因此,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未能達成合意。該30萬元(約132萬新台幣)
款項已實際給付,李媛接受款項後,張勇明確表示借一萬年,應認定為不具有要求歸還的意思,應認定為贈與。
張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李媛同居,同居期間致李媛懷孕流產,在解除同居關係後
又要求返還贈與的款項,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李媛曾表示賣房也要還款,
但張勇又要求繼續作為保證金,對於返還,雙方也未達成一致。
因此,張勇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張勇訴請。
張勇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